失信被执行人 |
邱红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201********0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3民初21208号 |
案号 |
(2020)京0113执2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红城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贷款本金620 621.41元、截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14 609.26元、罚息52 494.15元,共计687 724.82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130 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偿还130 000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20年6月20日前偿还130 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偿还10 000元,余款217 724.82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邱红城支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2018年5月22日签订编号为银座银(借)字8022143050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492元、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邱红城负担,于2020年9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四、被告刘冬梅、王宇轩、北京维可特瑞健身有限公司对被告邱红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冬梅、王宇轩、北京维可特瑞健身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红城追偿;五、如果邱红城、刘冬梅、王宇轩、北京维可特瑞健身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2-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