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5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23137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44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博偿还原告张强借款本金166 325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以66 325元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被告张文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