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2民初2067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信用卡本金12379.49元及截止2018年03月31日的利息1223.23元,滞纳金824.43元,合计14427.15元;二、被告谢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信用卡本金12379.49元自2018年4月1日起的后续利息(以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系统自动产生的数据为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谢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