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小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0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2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0)赣0822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小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行欠款本金9,850.59元,利息、滞纳金19,515.73元,共计29,366.32元(此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及后期利息、滞纳金(自2017年8月1日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