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156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翔、李秋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兴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李翔、李秋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