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6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4民初171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俊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望保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2日为500000元,此后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时止);二、被告邹鹏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80元,合计24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俊龙、邹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