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有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02********84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港北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港北执字第008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有宽、陆业树欠原告梁广鹏、张奇丰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0元; 二、被告黄有宽、陆业树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梁广鹏、张奇丰15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还清; 三、被告贵港市康源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22256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1128元,由被告黄有宽、陆业树、贵港市康源养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8-04 |
发布时间 |
2016-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