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水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2********4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22民初2172号 |
案号 |
(2018)赣0822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水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刘金苟偿还借款463000元及此款利息(从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冬梅、黄冬莲、黄小军、黄小秋、黄晓峰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水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