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2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583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廖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余高新区顺友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蔬菜供应款58551元。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廖志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