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4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4民初1116号 |
案号 |
(2020)赣0824执1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谭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贱孙、傅冬英、陈永霞、范薏仁、范易晗借款本金40000元及其利息(按本金40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5-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