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6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8民初314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贷记卡透支金额9,651.53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 [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当期透支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和消费手续费 (合计),直至透支金额全部还清之日];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由刘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