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卓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7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03民初4626号 |
案号 |
(2019)赣0103执23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迪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32596.35元及利(罚)息(截止2018年9月3日为88719.26元,并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熊会珍、邓荣根、罗雪云、罗卓凡、涂娟娟、涂津、熊婷婷、万斌、程琪、江西盛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6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65元,由十一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