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市富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40号 |
案号 |
(2016)粤1302执20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执行已生效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340 号】判决书,被申请人杜春华立即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131654. 63元、利息5689. 27元、律师代理 费8693元(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曰止,按 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律师代理费不计利息);2、请求强制拍卖惠州市惠城区共联路22号鑫群府2单元4 层04号房的房地产权,申请人对处置房产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対伟明和被申请人惠州市富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对杜春华上述债务在处置其上述房产不足清偿债务部分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4、杜春华、刘伟明、惠州是富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向申 请人支付诉讼受理费166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3、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釆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以上金额合计:149576. 9元(不包含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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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新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2673114870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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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惠州市下埔南二街3号综合楼第四层4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