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0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81民初723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焦进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玉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黄蔚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向焦进龙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保全费4145元,共计9670元,由焦进龙、黄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