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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1民初2212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君借款本金7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仅计算以57000元为基数的部分,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6元,由被告熊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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