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增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2********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704民初490号 |
案号 |
(2019)粤1704执5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何增良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借款本金315434.69元及利息(含罚息)(计至2017年3月16日止为1284.66元,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三、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何增良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增良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何增良、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1704执5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4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67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