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项锦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2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04民初877号 |
案号 |
(2018)粤1704执9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谭杰龙、项锦花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47936.81元及利息(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阳江市京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