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天宝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1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2民初6026号 |
案号 |
(2019)辽0882执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第一被告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宝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亚娟人民币5,000,000.00元(伍佰万元),并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00万元,月利息2%给付原告债务利息,自2017年8月6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0万元,月利息2%给付原告债务利息;第三被告吴琪、第四被告冯丽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肆万陆仟捌佰元,原告已垫付),保全费5,000.00元(伍仟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辽0882执67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7851034207 |
登记机关 |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徐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