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2民初474号 |
案号 |
(2018)辽0882执17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第一被告辽宁天宝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营口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10,047,084.15元。二、 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代偿款的损失,以10,047,084.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赔。三、第二被告吴琪、第三被告冯丽君、第四被告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向原告承担给付与赔偿的连带责任。上列判决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判决给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2,083.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87,083.00元,由被告辽宁天宝煤业有限公司、吴琪、冯丽君、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连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574296920J |
登记机关 |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