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429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2民初6026号 | 
| 案号 | (2019)辽0882执67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第一被告辽宁中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宝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亚娟人民币5,000,000.00元(伍佰万元),并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本金300万元,月利息2%给付原告债务利息,自2017年8月6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00万元,月利息2%给付原告债务利息;第三被告吴琪、第四被告冯丽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肆万陆仟捌佰元,原告已垫付),保全费5,000.00元(伍仟元),由四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案号 | (2019)辽0882执672号 |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 执行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标的 | 5000000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吴连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2574296920J | 
| 登记机关 | 大石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注册地址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