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泉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9********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8民初531号 |
案号 |
(2020)赣1028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石泉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卢国荣借款374,000元,并支付2012年5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间的利息364,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3元,由石泉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