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5民初275号 |
案号 |
(2019)赣0735执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斌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式芳借款40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张国林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国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邹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