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2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7民初1594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龙、王彩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祥借款本金人民币188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唐文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向被告彭龙、王彩风追偿。三、驳回原告李绍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彭龙、王彩风、唐文志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