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伏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29民初670号 |
案号 |
(2020)赣0829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姚伏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行信用卡本金9860.83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5564.46元,合计15425.29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算至2017年8月31日),之后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姚伏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