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雨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0********4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124号 |
案号 |
(2020)赣0830执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陈彬诚、朱红梅、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周晓景519000元;二、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陈彬诚、朱红梅、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周晓景以借款4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2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30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周晓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30元,由原告周晓景负担3112.20元,由被告江西诚誉服饰有限公司、陈雨来、朱红梅、陈彬诚、陈蓉负担7917.8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