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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9********2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8民初48号
案号
(2019)赣1028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顺超的借款本金267,0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顺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6元,由原告彭顺超负担520元,被告何标负担5,22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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