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国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31********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129民初374号 |
案号 |
(2020)赣1129执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水升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借款29800.22、利息5595.6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9日)及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曹国珍、汪德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李水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