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水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5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5305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丽勤、杨水保、邓茶英于2020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邹静借款本金50万元。二、如被告杨丽勤、杨水保、邓茶英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邹静有权要求被告杨丽勤、杨水保、邓茶英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起以到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70元,由被告杨丽勤、杨水保、邓茶英共同承担,跟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