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81********1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81民初784号 |
案号 |
(2020)赣0781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卫红归还代偿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时止的利息);2、被告钟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卫红归还代付执行费1700元;三、驳回原告钱卫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钟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