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华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8********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28民初124号 |
案号 |
(2019)赣1028执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卫、夏冰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冬岚借款本金287 500元,及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12 380元,合计299 880元;二、驳回原告钟冬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 911元,由原告钟冬岚负担142元,被告陈华卫、夏冰心负担5 76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