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27********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42号 |
案号 |
(2020)赣0727执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袁朋庚、袁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日清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给原告张日清,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被告袁朋庚、袁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