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4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4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0)赣0124执8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5,993.5元。二、被告罗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逾期利息人民币9,666.13元(以115,9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0%暂计算至2019年5月25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为1,426元,由原告江西大北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被告罗杰负担1,4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