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24民初1621号 |
案号 |
(2020)赣0724执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为强欠原告黄玉红借款本金500000元,限被告廖为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利息从2018年12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廖为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黄玉红律师费2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1.66元,减半收取5035.83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廖为强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