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1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26民初123号 |
案号 |
(2020)赣1026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因赣fm5180车辆转让一事,现三方达成协议,被告陈彬欠原告陈天华剩余款项17.5万元,被告陈彬欠第三人李星剩余款项25万元。二、现赣fm5180车辆查封扣押在本院执行局,三方同意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后,该车辆由陈天华保管,三方共同出售,出售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三、该车辆按约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车辆(以实际售价为准),从所得的售车款中,支付5000元给陈天华,支付3000元给李星,剩余款项由陈天华和李星平分。四、陈天华与李星平分款项后,被告陈彬还欠原告陈天华约7.9万元(以实际平分款项后尚欠的为准),此款限被告陈彬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五、李星与陈天华平分款项后,被告陈彬还欠第三人李星约15.4万元(以实际平分款项后尚欠的为准),此款限被告陈彬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天华负担。本案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