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3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民初字第01085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2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美惠偿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共计36000元;二、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汇盈公司、龙都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时间 |
2018-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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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治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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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华街28号5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