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6********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21民初246号 |
案号 |
(2020)赣0921执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梁帅提出离婚,被告李若君表示同意;二、婚生儿子李靖(2013年11月29日出生)随被告李若君共同生活,原告梁帅自2018年5月1日起每月承担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直至李靖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支付一次。原告梁帅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李若君应提供便利; 三、共同财产:赣cg5746小货车一辆归被告李若君所有;四、双方放弃其他诉讼主张;五、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