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9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578号 |
案号 |
(2016)皖0303执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5742638.59元,第一笔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10364606.18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1.7%/月计算)、第二笔于2016年2月20日前付5378032.41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1.7%/月计算),任何一笔未按期给付,原告均就全款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于2016年2月20日一性付清; 三、被告安徽宏宇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四、被告石红旗、陶玲玲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自愿表示放弃;六、案件受理费116256元,减半收取58128元(原告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共计6312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该负担额于上述第二笔给付款同步向原告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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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石红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166790840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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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