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02民初9547号 |
案号 |
(2017)冀0302执1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明借款人民币6966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自2014年12月29日起、以本金1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以本金19.5万元自2015年4月3日起、以本金13万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均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二、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32.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7元,由被告秦皇岛汇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秦皇岛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5023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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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治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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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59号综合楼1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