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5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京0112民初05418号 |
案号 |
(2016)京0112执4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州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治宪货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元;二、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郑治宪违约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三、驳回原告郑治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阜新市复兴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六百二十六元,由原告郑治宪负担六千八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井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255258979XN |
登记机关 |
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阜新市海州区创业路1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