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21民初394号 |
案号 |
(2020)赣0421执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饶思林、赵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84470.5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垫付款8445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垫付款84450.5元付清之日止,以垫付款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从2016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垫付款20元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21元,减半收取1247.11元,由被告饶思林、赵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