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高新民初字第605号(2014)高新民初字第605号 |
案号 |
(2015)高新执字第00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朱水龙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刘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水龙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按本金800000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再扣减12000元)。 三、被告吴海霞、被告南昌市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兰灼年、被告南昌雅庭玻璃有限公司、被告程前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朱水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560元,由原告朱水龙承担960元,被告刘立人承担17600元,被告吴海霞、被告南昌市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被告兰灼年、被告南昌雅庭玻璃有限公司、被告程前对上述176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1-06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蓝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9760597R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