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晶思特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9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民初字第1399号(2014)东民初字第1399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999.76元及利息、罚息;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8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31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蓝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669760597R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