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发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1********3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481民初1101号 |
案号 |
(2020)赣0481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孙发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支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为6259960216734202)借款本金11906.34元,利息1212.0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39元、消费手续费110.13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9日)共计13967.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9元,由被告孙发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