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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志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9********3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1028民初522号
案号
(2020)赣1028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资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方小兵、丁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邓东龙借款43,760.27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邵志文对第一项邓东龙的借款本金43,760.2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邓东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邓东龙负担215元,方小兵、丁聪、邵志文负担4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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