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79号 |
案号 |
(2015)禹执字第00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郭震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且于2015年2月25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30万元;二、如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前款还款约定,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申请强制执行,并就该50万元借款从2104年6月10日起按年息18%要求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赵令明对5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告郭震免除被告杨传钢的担保责任。五、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令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6-19 |
发布时间 |
2016-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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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7093130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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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