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鼓县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5G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6民初542号 |
案号 |
(2020)赣0926执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鼓县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同时由被告铜鼓县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018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利息按年利率10.875%计算,2021年5月2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1375%计算);二、被告涂传盛、陈赣、彭升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4元,由被告铜鼓县博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涂传盛、陈赣、彭升淼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支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涂传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26MA35GLUU8H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东路汽车贸易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