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淮民一初字第02132号 |
案号 |
(2015)淮执字第001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王琦,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174号(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340302196704300226。委托代理人:彭学兵,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3130-6。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令明,系李琼亲友。被告:赵令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金地苑5幢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70729197010081710。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琦诉被告赵令明、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两被告借款100000元到期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应诉后愿意调解解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赵令明以其亲友经营的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王琦借款100000元,言明月息2%,于2014年3月26日归还。借条落款为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令明。此后,被告赵令明按约定付了一次利息,以后未按约履行,2014年10月原告遂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令明、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琦借款100000元、利息30000元,合计130000元,于2014年11月5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为1510元,由被告赵令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 鸿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平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3-20 |
发布时间 |
2016-04-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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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7093130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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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