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60号 |
案号 |
(2019)皖0311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建斌借款14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令明对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为8700元,由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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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令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67093130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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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