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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09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淮民一初字第01859号
案号
(2015)淮执字第00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张文玲,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前进路23号11栋6单元19号,身份证号340304196512080022。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令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金地苑5栋1单元601号,身份证号370729197010081710。被告: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强路317号南首东珠大厦8楼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106663-4。法定代表人:赵令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组织机构代码67093130-6。 法定代表人:李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文玲诉被告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隽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玲委托代理人祝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玲诉称:2014年4月10日赵令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5分,一个月内还清本息,由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原告按照约定让乔勇将该笔借款汇入赵令明账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担保人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按每月2.5分计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赵令明、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实自己诉讼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及户籍信息;3、借款协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还款时间协定及第二、三被告作担保的事实;4、汇款单,证明原告经过乔勇按约定给付被告款项的事实和金额。经法院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赵令明借款的事实,担保人是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1-4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赵令明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张文玲借款200000元,赵令明与张文玲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2014年5月10日还清,如到期不能按约定还款,则自借款到期日按每天万分之三十计违约金直到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由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直到借款人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盖章担保。2014年4月10日,原告按照约定由乔勇办理将200000元汇入赵令明账户。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原告要求赵令明还款有借款协议和汇款单为证,且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每月2分5厘利率过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上盖章担保,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令明偿还原告张文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0日起的借款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利随本清,被告安徽明大诚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安徽贝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3670元,由被告赵令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隽林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3-30
发布时间
2016-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赵令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670931306K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5楼501-5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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