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7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23民初19652号 |
案号 |
(2019)湘0223执4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晶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琳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7月2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485元,由被告李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